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14日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條文
96年12月25日 第25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條、第6條
101年7月31日第27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
第一條 本校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設「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小組之職掌為訂定或修正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章或辦法。
本小組研修完成之學生事務之規章或辦法,應提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本小組除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院教師各一人及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協會各推派
學生一人共同組成,均由校長聘任之。
針對訂定或修正特別規章或辦法之需要,得另邀有關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程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小組主席由委員互選,連選得連任。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第五條 本小組依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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