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6日第309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學生事務相關事項諮詢及建議之機制,以提升學生事務之運作效能與制度精進,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學生事務政策與制度推動之諮詢。
二、提供學生事務專案計畫之策略性評估意見。
三、其他本處相關業務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學生事務長及副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學生事務長就各院學生事務經驗豐富之教師中薦請校長聘兼之,聘期1年,連聘得連任。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學生事務相關事項諮詢及建議之機制,以提升學生事務之運作效能與制度精進,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學生事務政策與制度推動之諮詢。
二、提供學生事務專案計畫之策略性評估意見。
三、其他本處相關業務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學生事務長及副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學生事務長就各院學生事務經驗豐富之教師中薦請校長聘兼之,聘期1年,連聘得連任。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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