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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年 3 月 9 日 8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6 年 1 月 13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 月 10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3 月 29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0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生事務運作之效能,依 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四條規定,設置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督導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之輔導工作。
         三、督導學生獎懲相關事宜。
         四、提供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協助及指導。

第三條 本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 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各學院院長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 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以各 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 選任委員共同組成之。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第四條 本會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學生事務長為執行秘 書;並得置幹事一人,負責安排議案、準備有關資料。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設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及學生獎懲委員會。 本會所轄各工作小組及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另定 之,經本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前項各小組及委員會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與會人員對各委員會於討論過程中陳述之意見,非經會議決議不 得對外公開。

第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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