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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96年6月14日 95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第3条条文

96年12月25日 第2507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第1条、第6条

101年7月31日第2725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第3条

第一条  本校依据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设“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事务规章研修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小组之职掌为订定或修正有关学生权利义务之规章或办法。

            本小组研修完成之学生事务之规章或办法,应提学生辅导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  本小组除学生事务长为当然委员外,其馀委员由各学院教师各一人及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协会各推派

            学生一人共同组成,均由校长聘任之。

            针对订定或修正特别规章或办法之需要,得另邀有关学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并得视议程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前项委员之任期为一年,连聘得连任。 

第四条  本小组主席由委员互选,连选得连任。并得置干事一人,由学生事务处业务承办人兼任之。

第五条  本小组依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六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及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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